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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營業守則為傳銷商契約之一部份,旨在規範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巨晴傳銷商間之權利、義務及職責之關係,以促進本公司與傳銷商及傳銷商與傳銷商之和諧,並保障傳銷商在巨晴行銷計劃下可獲取之利益,使業務順利推展。
一、名詞解釋

1.1傳銷商

1.2推薦人

1.3經銷權

1.4個人小組業績

1.5業務輔助品

1.6傳銷商PV轉移申請書

1.7經銷權變更申請書

1.8終止經銷權申請書

二、如何成為傳銷商

2.1申請資格

2.2申請手續

2.3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2.4經銷授權

2.5續約條件及處理方式

2.6解除經銷權

2.7終止經銷權

2.8撤銷經銷權

2.9停止經銷權

三、傳銷商之權利義務

3.1進貨

3.2銷售

3.3推薦

3.4推薦人應向被推薦人誠實說明巨晴事業手冊之規範,並且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欺騙、隱瞞或引人錯誤等情事,方可請被推薦人簽署「申請書」。

3.5推薦人應依巨晴公司發放獎金之當月月底為最後期限,確實發放下線之各項應得獎金。

3.6推薦人有違職責者,將被取消其傳銷商資格,其下線經銷組織之權益,將轉由其上線傳銷商承受。

3.7售貨注意事項

3.8合夥

3.9結婚

3.10離婚

四、傳銷商行為規範

4.1傳銷商應明瞭其與巨晴公司之一切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締約人身份為之,不得在任何交易中明示或暗示為經巨晴公司授權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受任人等;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代表巨晴公司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證。傳銷商僅於授權期間內,享有銷售巨晴公司產品及推薦新傳銷商之權利,並履行傳銷商之義務。

4.2傳銷商須讓下線傳銷商明瞭「上下線」關係,乃是獨立個體傳銷商間之關係。傳銷商對其所推薦之下線傳銷商,有加強訓練及激勵之責任。

4.3除已於巨晴公司正式文件上公佈,或事先經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之事項外,傳銷商不得就巨晴公司或其產品對外作任何請求、主張、保證與聲明。傳銷商違反以上規定所導致巨晴公司之一切有形、無形損失或法律責任,將完全由傳銷商自行負責,巨晴公司對此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並得以書面通知取消其經銷權。

4.4傳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規章,並保證避免巨晴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與損害賠償。

4.5傳銷商非經過巨晴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從事其他經銷事業,或銷售任何與巨晴公司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亦不得推薦或介紹巨晴公司傳銷商從事或經營其他經銷事業。

4.6傳銷商行使經銷權時(如銷售、推薦、輔導等行為),經證實有任何破壞巨晴公司名譽、權益,或損害其他傳銷商之權益、名譽、團結、和諧等情形者,巨晴公司有權對其做必要之裁處。

4.7傳銷商不得挪用、調整下線之積分,藉以達到其特定之目的。

4.8傳銷商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4.9凡巨晴公司之傳銷商,若違反以上各條款之規定,經巨晴公司認定其情節嚴重者,得取消其傳銷商資格,並永遠喪失重新申請加入成為巨晴傳銷商之資格。

五、代理店之以上傳銷商之義務

5.1義務:

六、維護經銷商體系之原則

6.1 經銷權轉移︰

6.2 為維護傳銷商所屬推薦體系之和諧發展及保障上線傳銷商之推薦權益,傳銷商不能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唆使另一傳銷商離開其原推薦體系。

6.3 若欲轉線之傳銷商,不得於上述任一轉線程序未完成前,假他人之名義,先行加入另一體系行使其經銷權之實。

6.4 經銷權之繼承︰

七、巨晴名稱之使用

7.1 巨晴公司之商標專用權

7.2 巨晴公司之著作權

7.3 業務輔助品

7.4 為避免傳銷商違反商標法及相關法令,以維護巨晴公司之聲譽,傳銷商不得於電子媒體播映或印刷媒體刊登有關巨晴事業或巨晴產品之廣告,或藉其它類似宣傳方法,以推廣其業務。

7.5 傳銷商不得經由台灣巨晴公司以外之途徑,購進任何印有巨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圖樣及其它業務輔助品,亦不得將台灣地區印有巨晴公司所屬商標之產品,在其它國家逕自銷售。

7.6 凡巨晴公司之傳銷商,若違反以上各條款且情節嚴重者,巨晴公司得取消其經銷權並要求賠償且追訴法律責任。

八、外國人或華僑來華從事巨晴事業之規定事項

8.1 本則僅適用於二十歲以上,非中華民國國民,且能長期居留台灣之外國人及華僑,並須具有行為能力者。

8.2 申請人須提具中華民國主管官署核可居留證,並附上護照影本及填寫「申請書」、獎金放用之本人「銀行帳號」各乙份,申請書由申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後,向巨晴公司提出申請,經晴公司核准後,始可生效。

8.3 申請人在華從事巨晴事業所產生之收益,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申報及納稅,不得逃漏。

8.4 授權期限︰

九、處分條款

9.1 「處分條款」之實施,旨在維護並確保經銷體系之正常運作;傳銷商若有違反巨晴公司之營業守則或滋擾體系正常運作之情況發生,巨晴公司得對該傳銷商實施「處分條款」。

9.2 傳銷商若有違反9.4.條中所約制之相關違規內容,經巨晴公司查證屬實,得依其情節輕重,採警告、取消傳銷商資格兩階段或逕自取消傳銷商資格之方式處理,以導正傳銷商不當之行為。

9.3 受處分之傳銷商其相關之權益,將依違約情況有不同程度之約制,其約制之內容說明,請詳見9.4.條。

9.4 違規行為之內容︰

9.5 處分範圍︰